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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這項補助旨在協助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的民眾,減輕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的負擔。補助範圍限於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項目,且需符合相關規定。申請人需在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或在核定購置醫療輔具後 6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撥付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復健費用或醫療輔具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醫療復健費用補助: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補助項目、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本頁面未提供附表內容
・醫療輔具補助: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補助項目、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本頁面未提供附表內容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於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並申請撥付補助款;特殊情況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者,應於購置或租賃後補辦申請,其憑證不得逾 6 個月;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復查;申請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應令其限期返還

【應備文件】

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資料(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購置、租賃或付費憑證(申請撥付補助款時)、申請人死亡證明(若由法定繼承人請領)

【注意事項】

實際補助項目、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詳見第五條附表,但頁面未提供附表內容。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相對時間,無固定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ttshbltc.ttshb.gov.tw/ttshb/file/disability/32/%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8%80%85%E9%86%AB%E7%99%82%E5%BE%A9%E5%81%A5%E8%B2%BB%E7%94%A8%E5%8F%8A%E9%86%AB%E7%99%82%E8%BC%94%E5%85%B7%E8%A3%9C%E5%8A%A9%E8%BE%A6%E6%B3%95(%E5%85%A8%E5%9C%8B%E6%B3%95%E8%A6%8F%E8%B3%87%E6%96%99%E5%BA%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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