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出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旨在協助因癌症治療可能導致生育能力受損的年輕病友,預先保存生育細胞。本方案針對罹患乳癌(0至3期)或血液癌(白血病、淋巴癌、多發性骨髓瘤),且年齡介於 18 至 4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的患者。女性取卵療程每次最高補助 70,000 元,男性取精處置保存每次最高補助 8,000 元,每人一生最多可申請 2 個療程。申請人需在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就診,經醫師評估後,透過同院的人工生殖單位提出申請,以減輕經濟負擔,保留未來生育的希望。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年齡為 18 歲以上,未滿 41 歲(即 18 ~ 40 歲);於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就診,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罹患乳癌(第 0 期至第 3 期),或罹患血液癌(包括白血病、淋巴癌或多發性骨髓瘤);在癌症治療過程中,後續須接受之治療,可能造成生殖機能下滑或喪失(由醫師判定)
・不可申請:女性無子宮,或預定切除子宮者;同一療程已申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補助者;已領取之公費補助費用總金額,超過本次取卵療程/取精處置保存之醫療費用總和者
・女性取卵療程:每次補助上限 70,000 元
・男性取精處置保存:每次補助上限 8,000 元
・每人一生至多補助 2 個療程
・補助項目包括誘導排卵、取卵、取精、冷凍卵子或精子等手術或處置
・申請方式:透過符合資格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指定系統登錄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准診療期間為核准日起 2 個月內;費用申請應於核准診療期間期滿日起 6 個月內提出
・注意事項:實際療程金額未達補助上限者,以實際金額補助;補助金額免納所得稅,但受補助之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補助項目不包括申請人持人工生殖機構開立處方箋至藥局購買排卵藥物
最高70,000元
自 2025/09/01 起(無公告截止)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罹癌診斷證明書(應敘明符合補助條件相關說明)、知情同意書(附表一)、施術補助資格審查表(附表二)
電話:02-2522-0888
申請期間為方案實施日期,無明確截止日。活動期間為核准診療日起 2 個月內,非固定日期。懶人包Q&A提到本方案不溯及既往,且一次補助結案後才能申請第二次。
資料來源:https://www.hpa.gov.tw/487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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