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出「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3.0方案」,旨在減輕不孕夫妻進行試管嬰兒療程的經濟負擔,並滿足其生育期待。本方案適用於夫妻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妻未滿 45 歲的不孕夫妻,經醫師診斷適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者。補助項目涵蓋誘導排卵、取卵、取精、體外受精、胚胎培養、胚胎植入及懷孕確認等療程。補助金額依申請夫妻的收入狀況、受術妻的年齡、申請次數及施術方案而異,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次最高可獲 150,000 元補助。申請人需透過國民健康署特約的人工生殖機構辦理資格審查及費用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夫妻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妻之年齡未滿 45 歲;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目前體況適合施術(從用藥到植入)
・不可申請:受術妻未滿 38 歲者,植入胚胎數超過 1 個;受術妻滿 38 歲且未滿 45 歲者,植入胚胎數超過 2 個;僅做人工授精(AIH)而非試管嬰兒;無法進行取卵者(施術方案 G、H)
・補助療程項目:誘導排卵、取卵、取精、體外受精、胚胎培養、胚胎植入及懷孕確認等手術或處置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申請夫妻:每次補助上限 150,000 元,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申請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時未滿 39 歲):/各胎第 1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15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10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5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10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6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6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4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2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申請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時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各胎第 1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13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7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5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8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4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6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4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20,000 元
・補助次數上限(受術妻未滿 40 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 6 次
・補助次數上限(受術妻已滿 40 歲且未滿 45 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 3 次
・不予補助項目: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
・不予補助項目:申請人持人工生殖機構開立處方箋至藥局購買排卵藥物或黃體素者
・申請方式:透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辦理
・注意事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導致無法於核准診療期間完成療程者,可申請展延 1 次,至多延長 1 年
最高150,000元
申請:2026/04/01 至(無公告截止);活動:2026/04/01 至(無公告截止)
夫妻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出生/死產證明、戶籍謄本等佐證(若自然懷孕生產或自費人工生殖生產者,以申請下一胎第 1 次補助時檢具)、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 3.0 方案補助資格審查表(附表三)、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 3.0 方案醫療費申請表(附表七)、第一次申請資格審查之人工生殖機構所開立之附表五及附表六影本(若申請人至 2 家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療程且未放棄補助申請案編號者)
電話:02-2558-0900
資料來源: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02&pid=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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