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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體外受精(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出「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旨在減輕不孕夫妻的經濟負擔,協助其達成生育願望。本方案自 2025/11/01 起實施,補助對象為夫妻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已婚且妻未滿 45 歲,並經醫師診斷需接受試管嬰兒療程者。補助金額依受術妻年齡、申請胎次及施術方案而異,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次最高補助 150,000 元。一般夫妻首次申請,若受術妻未滿 39 歲且完成取卵至胚胎植入者,最高可獲 150,000 元補助。申請人需透過特約人工生殖機構辦理資格審查及費用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夫妻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妻之年齡未滿 45 歲;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
・不可申請:受術妻年齡已滿 45 歲;進行人工授精(AIH)而非試管嬰兒者;不符合胚胎植入數規定者(受術妻未滿 39 歲者植入超過 1 個胚胎;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者植入超過 2 個胚胎);無法進行取卵者(施術方案 G、H);未於核准診療期間(申請日起 1 年內)完成療程者;未於核准診療期間期滿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補助費用申請作業者;於其他機構重複申請且未放棄前次申請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補助,每次最高 150,000 元(實支金額未達者以實支金額補助)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受術妻未滿 39 歲,該胎首次申請時):/各胎第 1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最高 15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最高 10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最高 50,000 元/各胎第 2、3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最高 10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最高 6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最高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最高 6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最高 4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最高 2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該胎首次申請時):/各胎第 1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最高 13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最高 7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最高 50,000 元/各胎第 2、3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最高 8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最高 4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最高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最高 6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最高 4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最高 20,000 元
・補助療程項目包含:誘導排卵、取卵、取精、體外受精、胚胎培養、胚胎植入及懷孕確認等手術或處置
・申請方式:申請夫妻需備妥文件,透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於指定系統登錄資料並完成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准診療期間為申請日起 1 年內;費用申請期限為核准診療期間期滿日起 6 個月內;展延申請須於原核准診療期間期滿日起 3 個月內提出,展延以 1 次為限,至多延長 1 年
・注意事項:補助金額免納所得稅;受補助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若施術機構非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其療程費用將不得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非補助範圍項目;申請人持人工生殖機構開立處方箋至藥局購買排卵藥物或黃體素者,不予補助;跨機構服務之申請補助案,審核通過期限較長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元

【期間】

申請:自 2025/11/01 起(無公告截止);活動:自 2025/11/01 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申請人(夫妻)聲明書(附表三)、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施術補助之醫療費申請表(附表七)、第一次申請資格審查之人工生殖機構所開立之附表五(施術結果證明書)及附表六(施術補助項目費用表)影本(若申請人至 2 家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療程且未放棄補助申請案編號者)、胎次更新佐證(例如:出生/死產證明、戶籍謄本等,若有)、委託書(若夫妻一方無法到場)

【聯絡方式】

電話:02-2558-0900

資料來源: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02&pid=1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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