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方案」補助計畫,旨在鼓勵各類組織推動營養與健康飲食相關活動。本計畫開放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大專校院、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以及與社區營養推廣中心合作的餐飲與食品業者申請。補助範圍涵蓋各生命階段的民眾,從嬰幼兒到老年人,也包含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在職訓練。申請單位可規劃多元策略、研發媒材、培育人力,以提升國民的營養與健康飲食素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提案單位屬性為醫療(醫事)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最小申請單位為系所)、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若為餐飲與食品業者(實際從事食品或餐食之製備、加工、販售、供應),需檢附與合作「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簽署之合作意向書,且代表人應為該中心所屬機關首長;提案單位需具備營養及健康飲食相關背景與經驗;提案單位需依國民健康署計畫徵件網站說明上傳文件;提案單位需公文函送所有研提文件並依表列順序排放,紙本一式三份送達本署(其中一份為正本請勿裝訂)
・不可申請:提案單位負責人、董監事、會計人員或實際經營人,與支用單據所列廠商、公司、商行或自然人,其負責人、董監事、職員或相關人員具有關係人身分者,未主動、完整且據實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揭露其關聯性;提案單位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不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所列之例外情形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方案補助:依據「115年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補助方案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計畫適用版」編列,包含業務費及管理費
・調查訪問費:每份 50 ~ 300 元
・餐費:每人次最高 120 元
・推展費:以總經費之 10 %為上限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以總經費之 10 %為上限
・雜支費:最高以業務費金額 5 %為上限,且不得超過 100,000 元
・管理費:以業務經費之 10 %為上限
・申請方式:請依國民健康署計畫徵件網站說明上傳文件,並公文函送所有研提文件紙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為正本請勿裝訂)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注意事項:提案單位為餐飲與食品業者需檢附與合作「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簽署之合作意向書,且代表人應為該中心所屬機關首長
最高100,000元
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公文、研提計畫書、計畫人員履歷表、學歷或經歷證明、合作意向書(跨域組合作單位)、單位負責人與其他單位/公司關係揭露切結書、智慧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切結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自主檢核表、個資及AI資訊使用聲明書
地址:103205 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實際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未於本文件明確列出,需參考國民健康署計畫徵件網站公告。申請金額由提案單位自行編列,並依據「115年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補助方案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計畫適用版」規定。
資料來源:https://www.hpa.gov.tw/Pages/ashx/GetFile.ashx?lang=c&type=1&sid=127d578014654a8981047ca8f4a4f8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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