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出「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旨在減輕罹患乳癌或血液癌的年輕患者在癌症治療前進行生育保存療程的經濟負擔。本方案針對 18 歲以上、未滿 41 歲,且經醫師評估癌症治療可能影響生殖機能的患者,提供取卵或取精處置的費用補助。女性每次最高補助 70,000 元,男性每次最高補助 8,000 元,每人一生最多可申請 2 個療程。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診斷證明、身分文件等,透過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協助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年齡為 18 歲以上,未滿 41 歲;於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就診,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應敘明符合補助條件相關說明),罹患乳癌(第 0 期至第 3 期),或罹患血液癌(包括白血病、淋巴癌或多發性骨髓瘤);在癌症治療過程中,後續須接受之治療,可能造成生殖機能下滑或喪失(例如化療、放療等,由醫師判定)
・不可申請:女性無子宮,或預定切除子宮者;同一療程已申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者;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地方政府等各領取之公費補助費用總金額,超過本次取卵療程/取精處置保存之醫療費用總和者
・女性取卵療程:每次補助上限 70,000 元,若實支金額未達上限則以實支金額補助
・男性取精處置保存:每次補助上限 8,000 元,若實支金額未達上限則以實支金額補助
・每人一生至多補助 2 個療程
・補助項目包括誘導排卵、取卵、取精、冷凍卵子或精子等手術或處置
・申請方式:符合資格者由癌症診治醫護團隊轉介至同院人工生殖單位,備妥文件後由特約機構協助登錄系統送審。
・重要時間點:核准診療期間為核准通知書提供當日起 2 個月內;補助費用申請應於核准診療期間期滿日起 6 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補助。
・注意事項:補助金額免納所得稅,但受補助之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補助項目不包括申請人持人工生殖機構開立處方箋至藥局購買排卵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