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與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出「114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旨在減輕中重度失能者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本方案提供每年最高 120,000 元的定額補助,對象為入住合法住宿式服務機構,且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並累計入住達 180 天的本國籍國民。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入住契約、繳費證明及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即使入住天數未達 180 天,仍可依實際入住月份比例領取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具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且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於 2023/01/01 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且該期間延續且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當年度累計入住未達 180 天,但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
・不可申請:當年度曾經或已經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上述費用補助;領取本補助之住民不得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
・中、重度失能者(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每人每年 120,000 元(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
・既有住民(2023/01/01 前入住,未經評估或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每人每年 60,000 元(延續且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
・當年度累計入住未達 180 天者:就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10,000 元或 5,000 元)
・申請方式:向補助年度最近 1 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可由機構協助送件
・重要時間點:審查結果通過者,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審查完成 2 週內撥款
・注意事項:本補助原則於住民入住天數累計滿 180 天(含)後提出申請,惟入住期間累計至該年底未滿 180 天者(如:個案離開機構不再入住…等),於第 2 階段提出申請(個案死亡除外)。機構喘息服務期間不列計入住天數。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入住超過 2 間以上機構,請自行增列欄位。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