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醫療健康 全台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減輕長期照顧需求者及其家屬的經濟負擔,推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本方案主要針對入住合法住宿式服務機構,且經評估為中、重度失能(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並實際入住機構累計達 180 天以上的本國國民,提供每人每年最高 120,000 元的補助。對於 2023/01/01 前已入住機構的既有住民,即使長照等級未達 4 級,只要入住滿 180 天,亦可獲得每年 60,000 元補助。申請人可為機構使用者本人或簽約人,需備妥身分證、入住契約、繳費證明及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本方案採申請制,每年分兩階段受理,分別為 7/1 ~ 12/31 及隔年 1/1 ~ 3/1。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需為本國國籍之國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且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之既有住民,且 2023/01/01 前已實際入住機構至補助計算期間者,該期間延續且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
・不可申請: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上述排除項目之費用補助;領取本補助之住民不得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
・中、重度失能者(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累計入住 180 天以上,補助 120,000 元
・既有住民(未經評估或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且 2023/01/01 前已入住):延續且累計入住 180 天以上,補助 60,000 元
・若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則逐月檢核,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 (10,000 元或 5,000 元)
・申請方式:向補助年度最近 1 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理申請機關初審後,若有疑義,書面通知申請人 2 週內補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 1 個月內完成初審;審查通過者,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審查完成 2 週內撥款
・注意事項:補助對象為機構住民,需為本國國籍之國民;申請人可為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若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或已歿,仍可由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撥款方式為匯款或記名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若使用機構者無金融帳戶,可簽具委託書委託受託人代領,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金額/折扣】

最高120,0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 07/01 ~ 12/31 (第一階段);隔年 01/01 ~ 03/01 (第二階段);活動:2023/01/01 ~ 2026/12/31

【應備文件】

申請書、使用機構者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若申請人為機構簽約人)、入住機構契約書(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受理機關審核需要文件

資料來源:https://ltc.tainan.gov.tw/upload/Case120251118093341.pdf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