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提供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旨在減輕入住合法住宿式服務機構民眾的經濟負擔。本方案針對符合特定入住天數及資格的臺南市民,提供住宿費用補助。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並備妥身分證、入住契約、繳費收據等相關文件,於指定期限內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金額將依入住天數按比例核發,但總金額上限未於文案中明確說明。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入住機構天數累計應達 180 天以上(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者,逐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人員管理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
・不可申請:曾經或已經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領取補助者;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第一點相關費用補助(除依法安置之兒少外)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就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總金額上限未於文案中明確說明)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文件送件辦理
・注意事項: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不列計入住天數;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入住超過 2 間以上機構,請自行增列欄位;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領取本補助之住民不得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