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推動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旨在為因一時急難事故導致經濟陷入困境的個人及家庭提供即時協助。本方案提供一次性或分月分次的關懷救助金,金額介於 10,000 元至 30,000 元,急迫性個案可先領取 5,000 元。申請對象涵蓋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重傷病、失業或遭遇其他變故而生活陷困者,並設有家庭總收入及存款限制。民眾可透過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亦可撥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尋求協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家庭存款平均每人以不超過 15 萬元為原則;急難事由發生於最近 3 個月內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不可申請:同一急難事由已申請 1 次救助者(經訪視評估生活仍陷困境者,最多得再予一次救助)
・關懷救助金:10,000 ~ 30,000 元,可採分月或分次發給
・急迫性個案先行發給:5,000 元,餘額於當日核定後 24 小時內發給
・戶內有 6 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懷胎 6 個月至分娩後 2 個月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婦女(限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每人加計 5,000 元
・罹患重傷病者(限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得視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向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或通報
・重要時間點: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 24 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急迫性個案先行發給 5,000 元後,餘額於當日核定後 24 小時內發給
・注意事項: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現在或曾經與我國國人結婚且尚未設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如無同住家人,得以其居留證字號及居所申辦;經評估經濟戶長如有理財方式不當,或對於戶內人口生活保障較佳等情形,關懷救助金應以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
最高30,000元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通報表、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相關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失業證明等)
電話:1957 福利諮詢專線|服務時間:1957 福利諮詢專線每日 8 時至 22 時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僅提及線上申辦系統維護及春節期間暫停服務。金額分等級,且有加計項目,需依個案狀況評估。
資料來源:https://swis.mohw.gov.tw/erweb/#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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