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旨在協助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參與活動,或便利其照顧者。本補助提供個人行動、溝通資訊、居家生活等十大類輔具的費用補助,依申請人身分別提供不同比率的補助,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75 %,一般戶補助 50 %。申請人需經評估確認有輔具使用需求,並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備齊國民身分證、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等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經評估人員評估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符合附表規定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具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
・不可申請: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輔具者
・個人行動輔具
・溝通及資訊輔具
・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預防壓瘡輔具
・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居家生活相關輔具
・矯具及義具
・其他輔具
・補助比率: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75 %;一般戶補助 50 %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委辦、委任、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辦理
・注意事項: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可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