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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內容簡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協助中央各機關、學校的現職員工紓解急難,提供多項急難貸款。這些貸款涵蓋傷病醫護、喪葬、災害、育嬰、產後護理及長期照護等項目,每項最高可貸 600,000 元,雙生以上育嬰貸款最高可達 1,200,000 元。申請人需在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育嬰貸款為子女滿三足歲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並覓得一名公教員工擔任保證人,透過服務機關學校向人事總處提出申請。貸款最長可分六年償還,利率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 0.025 厘計算。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或因疾病須長期治療(含不孕症治療或門診手術),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並檢附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附繳死亡證明;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等);本人或配偶產後坐月子休養,經醫院出具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並檢附照護費用(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到宅坐月子、月嫂服務或月子餐宅配費用等)證明;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有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身心失能情形,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照護費用證明;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年齡 65 歲以上,日常生活須被照顧,經檢附照護費用(看護費用、日照中心、生活耗材及輔具費用等)相關證明
・不可申請:留職停薪人員(育嬰留職停薪者申請育嬰貸款及產後護理貸款不在此限);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重複申貸;申請人或保證人有信用瑕疵;貸款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超過 1,200,000 元;每月應攤還本貸款之本息總額,超過其薪資總額二分之一
・傷病醫護貸款:最高 600,000 元
・傷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 30,000 元者):最高 300,000 元
・喪葬貸款:最高 500,000 元
・災害貸款:最高 600,000 元
・災害貸款(屋內物品毀損購置費用 10,000 元以上者):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 2 倍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育嬰貸款:最高 600,000 元
・育嬰貸款(雙生以上者):最高 1,200,000 元
・產後護理貸款:最高 300,000 元
・長期照護貸款:最高 600,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將文件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後,由服務機關、學校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急難貸款管理系統」掃描上傳申請;特殊情形可函送人事總處申請。需款緊急時,服務機關、學校得先行墊付。
・注意事項:貸款還款期間最長分 6 年(72 期),平均償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 0.025 厘計算機動調整。貸款款項自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在薪給內扣繳,育嬰留職停薪者逕洽貸款銀行開立約定存款帳戶扣繳。貸款人調職、離職或死亡時,應依規定繳清餘款。人事總處遇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得酌予延長還款期間或更改扣繳方式。貸款資金為 110,000,000 元,循環運用。

【金額/折扣】

最高1,200,000元

【期間】

  • 育嬰貸款:於子女滿 3 足歲前
  • 其他事故:於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應備文件】

申請表、申貸條件之證明文件及審核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住院證明、診斷證明、死亡證明、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照護費用證明、居住證明文件)、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聯絡方式】

電話:886-2-2397-9298|地址:10051台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事件發生後或子女年齡限制,非固定日曆期間。附件「下載使用手冊.pdf」為系統操作手冊,非福利內容。附件「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odt」確認了貸款項目及金額。

資料來源:https://law.dgp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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