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供合作社貸款利息補助,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合作社減輕營運負擔。本補助適用於最近一年度考核成績達乙等以上,或新成立且尚未有考核成績的合作社,前提是已取得金融機構或儲蓄互助社的核貸資格並已撥款。合作社需於每年 9 月底前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初審後,將資料送交內政部進行最終核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合作社最近一年度考核成績乙等以上,或尚未有考核成績之新社;取得承貸金融機構、儲蓄互助社之核貸資格;已撥款至帳戶
・貸款利息補助:依內政部核定金額撥付
・申請方式:直轄市、縣(市)級合作社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送內政部核辦
・注意事項:本作業要點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令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