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提供合作社貸款利息補助,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合作社減輕營運負擔。本補助適用於最近一年度考核成績達乙等以上,或新成立且尚未有考核成績的合作社,前提是已取得金融機構或儲蓄互助社的核貸資格並已撥款。合作社需於每年 9 月底前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初審後,將資料送交內政部進行最終核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合作社最近一年度考核成績乙等以上,或尚未有考核成績之新社;取得承貸金融機構、儲蓄互助社之核貸資格;已撥款至帳戶
・貸款利息補助:依內政部核定金額撥付
・申請方式:直轄市、縣(市)級合作社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送內政部核辦
・注意事項:本作業要點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令頒布
每年 9 月底前
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書、登記證明文件(新成立未滿一年者為成立登記證;成立一年以上者為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貸款簽約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含社務、業務及財務報告)、上年度決算書表(含社員大會通過之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等四種)、與申請貸款利息補助有關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紀錄、本次承貸機構之核貸契約文件影本、貸款核撥之銀行存摺影本(含封面及撥款明細頁)、其他(經本部要求檢附之必要文件等)
電話:089-350731#238 何先生
聯絡電話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及社工科的聯絡窗口,非內政部總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