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為輔導合作社及合作事業團體健全發展,提升經營績效並增進弱勢族群福祉,提供兩類補助:一般性補助涵蓋營運設施、辦公設備、合作教育、刊物出版、國際合作社節活動及社區營造等項目;政策性補助則依預算額度及政策需要核定。本補助對象廣泛,包括各類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合作事業推展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以及由特定弱勢族群成員組成之合作社。申請者需符合組織健全、財務正常、無未核銷補助款等條件,並依其組織層級向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章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期改選,且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報送主管機關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規定編製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最近一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新成立未滿一年者,申請開辦費不適用);申請合作示範觀摩補助須為甲等以上/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最近三年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育訓練/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 30 %、經常支出 20 % 以上/提供照顧服務之勞動合作社,申請補助前一個月提供照顧服務勞務總時數達 1,000 小時以上;原住民合作社部分,申請補助前一個月提供照顧服務勞務總時數達 500 小時以上(此類勞動合作社指社名為照顧服務或章程訂有照顧服務業務、家事服務業務,且其提供照顧服務勞務之社員應領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或證照);辦理合作事業推展之立案團體,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依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期改選,且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報送主管機關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 30 %、經常支出 20 % 以上;由低收入戶者、中高齡失業者、婦女或視障者為成員達 80 % 以上成立之合作社;辦理合作事業推廣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其他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者
・不可申請:申請補助之日前一年內,經勞動主管機關認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
・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補助: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含辦公設備),辦公設備最高補助 100,000 元
・合作教育、研討、宣導及示範觀摩補助:全國級最高補助 500,000 元、直轄市、縣(市)級最高補助 200,000 元
・合作刊物及合作出版品補助:最高補助 100,000 元
・配合國際合作社節舉辦之各項活動補助:全國級最高補助 900,000 元、直轄市或縣(市)級最高補助 200,000 元
・推動合作事業結合社區營造補助:每社最高補助 150,000 元
・協助特定對象新成立社補助:開辦費每社最高補助 100,000 元(以一次補助為限);業務費每社每年最高補助 100,000 元(至多申請補助三年)
・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定
・申請方式: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大專校院及其他由本部依政策決定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補助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內政部核辦;儲蓄互助社應向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補助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
・注意事項:實際補助金額以財物購置之實際採購金額核算,核定補助如有賸餘款項應繳回本部;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部核准;接受補助單位未完成核銷程序者,不得申請本部補助;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回本部;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內政部補助」字樣,登錄財產目錄按使用年限攤提折舊,並檢附照片二張辦理核銷;補助購置之軟體,應登錄軟體目錄,並檢具軟體保管單辦理核銷;補助人事費者,應檢具所得扣繳憑單或開立扣繳憑單承諾書辦理核銷;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部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部;營運、辦公設備使用年限內合作社解散或業務停頓一年以上,本部補助購置之設備應移交當地主管機關保管運用
最高900,000元
每年 6/30 前(一般性補助);依實際需要辦理(政策性補助)
合作事業補助計畫申請表(加蓋合作社圖記)、申請補助計畫書、成立登記證(新成立未滿一年者)、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成立一年以上者)或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補助有關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紀錄、上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及社員(代表)大會紀錄、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需檢附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估價單及型錄、辦理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活動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單、影本文件需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提供照顧服務之勞動合作社申請開辦費及業務費補助者,需加附申請前三個月之理、監事會議紀錄及財務報表、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出工紀錄表影本或前一個月社員勞務所得撥補表影本、申請辦公室租金者,需檢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
電話:089-350731#238 何先生|地址:申請地點依申請單位層級而異,請參閱申請方式說明
申請對象的資格條件非常詳細且複雜,包含多層次的必要與擇一條件。申請方式依申請單位層級而異,需注意不同層級的申請流程與受理單位。聯絡電話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的電話,非內政部直接聯繫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