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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為促進合作事業健全發展並增進弱勢族群生活福祉,提供合作事業補助。此補助旨在輔導合作事業組織健全,提升經營績效,並發揮服務功能。補助對象包含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立案團體,以及公私立大專校院。補助項目分為一般性補助與政策性補助兩大類,涵蓋購置營運設施、辦公設備、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等。政策性補助則依實際需要核定,鼓勵新社設立或扶植具發展潛力、有助於推動永續發展目標的合作社。申請單位需符合特定要件,例如最近一年內無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情事,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為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立案團體、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其他經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者;最近一年內無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若為合作社或儲蓄互助社,須符合:/依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選舉理事及監事,並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規定編製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最近一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新社及經專案核定者除外),但申請辦理示範觀摩者須為甲等以上/無接受內政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最近三年內曾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育訓練/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若為立案團體,須符合:/依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選舉選任職員,並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無接受內政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
・一般性補助 - 購置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每年最高補助總金額 300,000 元(含辦公設備),辦公設備最高補助 100,000 元
・一般性補助 -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全國級及省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500,000 元,直轄市、縣(市)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300,000 元
・政策性補助 -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宣導、國際交流及國際合作事業相關節慶活動:視預算額度,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政策性補助 - 鼓勵新社設立(營運及辦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累計最高補助總金額 500,000 元
・政策性補助 - 鼓勵新社設立(營業場所租金):租金每月最高 8,000 元為限,累積至多補助 36 個月
・政策性補助 - 扶植具發展潛力、有助於推動永續發展目標(SDGs)、地方創生,或由特定弱勢族群組成(成員達 80 %以上)之合作社:視其需要專案核定
・政策性補助 - 本部依政策需要專案核定之計畫:如健全合作事業體系、強化聯合社功能、加強社間合作、建立合作社品牌形象計畫、推廣儲蓄互助社運動、輔導原住民合作社計畫、辦理直轄市、縣(市)級合作教育訓練及其他經核定事項等
・申請方式:全國級及省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大專校院及其他由本部依政策決定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送內政部核辦;儲蓄互助社應向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核轉內政部
・注意事項:一般性補助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 30 %以上自籌款;經常支出經費至少編列 20 %以上自籌款;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購置之營運、辦公設施設備使用年限內合作社解散或業務停頓一年以上,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移交當地主管機關保管運用;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 15 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核銷;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項目涉及所得稅扣繳,應檢具所得扣繳憑單或開立扣繳憑單承諾書辦理核銷;設施及設備補助案件,應於適當處標明「內政部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至少 2 張、財產目錄辦理核銷;補助購置之軟體,應登錄軟體目錄辦理核銷;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部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 15 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受補助單位辦理之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如票券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元

【期間】

一般性補助:每年 6 月底前;政策性補助:依實際需要辦理

【應備文件】

合作事業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一)、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二)、最近三年補助情形彙整表(附件三)、成立登記證(新成立未滿一年者)或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成立一年以上者)或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補助有關之大會或理事會紀錄、上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及大會紀錄各一份(含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估價單及型錄(資本門補助案)、課程表一份(辦理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活動申請補助時)、派員參加合作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其他(例如: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用地符合興建簡易集貨場或其他設施之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89-350731 #238 何先生

【注意事項】

HTML頁面提供的聯絡窗口電話 350731#238 何先生,未提供區碼,但頁面下方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及社工科電話為 089-350731,推測為同一號碼。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內容詳見附件,頁面僅簡述。政策性補助的金額和具體項目需依內政部核定。

資料來源:https://taisoc.taitung.gov.tw/App_File/Link.ashx?fno=qfGE1T6Z6Cg%3d&no=luqQX8%2bs5MI%3d&link=iYpoJpOqKEOktIMrq72KLvRAhO6LKvmRnyKjK1HB!0!Ctch8K7HWEz8cIUfrQEruxTe7I7ywOI6OnfDjaMFWByQ3saRbeKE%2b!0!L3Zky2yYaVeWwO34cUbtQ9BhUNBH143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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