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社會處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推出「115年度(中)低收入戶及弱勢家戶住宅修繕補助計畫」,旨在協助設籍臺東縣四個月以上,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社工評估之弱勢家戶改善居住環境。本計畫提供最高 100,000 元的修繕補助,依家戶類別及房屋所有權狀況核定不同金額。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修繕工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已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府社工評估之弱勢家戶者;未配住公有宿舍或社會住宅;未安置於安養護機構;申請人同一列冊(中)低收入戶之家屬及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無其他可居住自有住宅;同一住宅或同申請戶近三年內不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修繕;申請修繕房屋為主要居所且主建物非屬違章建築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人、配偶、直系一等親血親及共同生活家屬所有房屋;已居住滿三年且借用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已居住滿一年且租賃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
・低收入戶自有住宅修繕:最高補助 100,000 元
・低收入戶租借住宅修繕:最高補助 80,000 元
・中低收入戶自有住宅修繕:最高補助 80,000 元
・中低收入戶租借住宅修繕:最高補助 60,000 元
・弱勢家戶自有(租借)住宅修繕:最高補助 50,000 元
・修繕項目已影響起居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起居:最高補助該項目全額
・修繕項目影響居住品質但不影響居住功能:最高補助該項目 80 %
・申請方式:申請人備齊相關資料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填具申請表,經公所初核後函報本府審核,並由本府進行訪視。符合規定者,本府函複審核結果後,公所將複核結果通知轉知申請人,始得進行修繕。未獲本府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亦可經本府社工評估後填具申請表送本府逕審。
・重要時間點:本府核定通過補助之案件,應於核定日後第三日起算 40 個工作日內竣工(週六、日、國定假日不算在內)。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因施工困難,得申請展延,展延日期最長為 20 個工作日,以申請一次為限。
・注意事項:補助項目包含房屋主體修繕(含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衛浴設施設備(不含各類電器用品購置)、一般照明設備、無障礙設施設備、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電氣管線、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以及經社工評估之其他必須性居住安全相關設施設備。申請簡易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通過後,倘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與經查核未滿三年之居住事實,其原因應歸責於屋主時,屋主應負法律責任並依法繳回該補助款;若其原因應歸責於申請家戶時,申請人應負法律責任並依法繳回該補助款;若申請人死亡,屋主及申請人不需繳回補助款。
最高100,000元
2026/01/01 ~ 2026/11/30
申請表 (附件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公所出具)、經本府社工評估之弱勢家戶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申請人郵局存簿、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印本或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申請人切結書 (附件2)、房屋為配偶、直系一親等血親所有者,應附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附件3)、租賃房屋者,須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屋期限自申請月起核算尚餘三年以上)及經村里長簽章之屋主切結書 (附件4)、借住房屋者,需附房屋借用契約書(借用期限自申請月起核算超過三年以上)及經村里長簽章之屋主切結書 (附件4)、住宅改善或設備估價單影本(必要時附施工內容簡圖)、修繕前照片一份
電話:089-342492 轉 283 胡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