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社會處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育有未滿二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旨在協助家庭支應兒童食衣住行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兒童,須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也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符合資格的家庭可依兒童排行序,每月領取 5,000 元至 7,000 元不等的津貼,並可透過郵寄、親送或線上方式向兒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我國籍兒童;未滿 2 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第一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5,000 元
・第二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6,000 元
・第三名以上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7,000 元
・申請方式: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郵寄、親送或線上申請
・重要時間點:補助款於每月 25 日撥付
・本津貼發放至兒童滿 2 歲(含當月)止;如需申請托育補助欲註銷當月份育兒津貼資格,須於當月 15 日之前告知;兒童滿 2 歲以上,請洽詢臺東縣政府教育處 089-322002(2-4 歲育兒津貼);如原本送托與政府簽約的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並領取托育補助者,若改為自己(或親屬)照顧,需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育兒津貼申請;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死亡、失蹤、出養、認領、親屬關係變動、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經政府公費安置等情事;申請人應配合查核,不得拒絕;申請人若有虛偽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申請人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最高7,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表、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第 2 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電話:089-345106、089-341373|地址:95054臺東市桂林北路201號
申請表標示「11501適用」,故標題冠以「115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