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中小企業新購或改善機械安全設施的補助。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依法登記且未曾獲相同補助的中小企業,可申請新購合格機械或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的費用。新購機械最高補助 150,000 元,依單價不同有 3% 至 50% 的補助比例;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最高補助 150,000 元,依單價不同有 10% 至 50% 的補助比例。小規模企業或曾發生職災並經輔導者,補助上限可提高。申請期間為前一年 11 月 1 日至當年 10 月 31 日,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中小企業;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
・新購合格機械補助:同一中小企業於同一年度總額不超過 150,000 元
・單價 30,000 元以下:每臺機械補助售價 50 %,每臺上限 3,000 元
・單價超過 30,000 元至 1,000,000 元以下:每臺機械補助售價 10 %,每臺上限 30,000 元
・單價超過 1,000,000 元:每臺機械補助售價 3 %,每臺上限 60,000 元
・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補助:同一中小企業於同一年度總額上限 150,000 元
・單價 200,000 元以下:每臺機械補助售價 50 %,每臺上限 20,000 元
・單價超過 200,000 元:每臺機械補助售價 10 %,每臺上限 40,000 元
・小規模企業申請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及補助經費總額上限為上述金額的 2 倍
・曾因機械未符安全標準致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經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列入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或通知改善,並經本署同意者,不受經費總額上限限制
・申請方式: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重要時間點: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注意事項:補助預算若因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申請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若提出不實資料或聲明、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補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 1 ~ 5 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