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旨在減輕中、重度失能者或符合條件之既有住民入住住宿式機構的經濟負擔。符合資格者,若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且實際入住機構累計達 180 天,每年最高可獲 120,000 元補助;未達 4 級的既有住民則最高可獲 60,000 元。若入住天數未達 180 天,將按月依比例發放。申請人可委由機構或親送文件至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補助計算期間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且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之既有住民,且 2023/01/01 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至補助計算期間者,該期間延續且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
・不可申請: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上述費用補助;領取本補助之住民不得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
・中、重度失能者補助: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且入住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補助 120,000 元
・既有住民補助: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且入住天數延續並累計達 180 天以上,補助 60,000 元
・入住天數未達 180 天者:逐月檢核每月入住天數,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10,000 元或 5,000 元)
・申請方式:可委由機構統一送件,或民眾親送至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1 樓服務台
・注意事項:本補助匯款時將由地方政府備註「行政院發」字樣以資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