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特別提供租稅優惠。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營業人及特定營業性質者,即使每月銷售額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仍可繼續適用 1% 的營業稅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本優惠已延長至 2028 年底,營業人需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等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查定課徵營業人(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或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按稅率 1 %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符合以下條件:/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若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委託申請/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提供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並符合以下條件:/僅接受消費者使用 KIOSK 結帳及以現金、行動支付或其他支付工具付款/KIOSK 具備行動支付結帳功能/KIOSK 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 CNS27001 國家標準或 ISO27001 國際標準,金流資訊具不可竄改性/委託 KIOSK 產製廠商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使用自國外進口之 KIOSK 者,應委託境內經銷商或代理商。若委託二家以上 KIOSK 業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委託申請/同意受委託之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供 KIOSK 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
・不可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止租稅優惠者,自停止當季起算 2 季內不得再申請;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0,000 元者,不得再重新申請;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者,若單季行動支付比率為 0,或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 1 季至第 4 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 5 %;第 5 季及第 6 季、第 7 季及第 8 季、第 9 季及第 10 季、第 11 季及第 12 季,各該 2 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 9 %、13 %、17 %、21 %),自次季停止租稅優惠
・營業稅稅率:按稅率 1 % 課徵營業稅
・免用統一發票
・申請方式: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注意事項:受委託業者與營業人終止合作者,應於當月底前主動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申請:2018/01/12 ~ 2028/06/30;活動:自核准當季起至 2028/12/31
查定課徵營業人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申請書、KIOSK 具備行動支付結帳功能切結書(KIOSK 申請者適用)、經認證機構認證符合 CNS27001 或 ISO27001 標準所頒發之證書(KIOSK 申請者適用)
電話:0800-000-321
本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 2026/01/01 生效,並延長施行期間至 2028/12/31。對象條件中,若營業人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與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之條件,應依 KIOSK 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553f87539b44482b87322deabb162882#gsc.ta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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