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身心障礙者用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籍地」認定標準,自 2026/01/30 起適用。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者,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有車輛,若車主在監理機關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稅。此舉旨在解決過去因實際居住地與登記車籍地不一導致無法免稅的困擾,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每位身心障礙者以 1 輛免稅車輛為限,符合條件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致無駕照者;車輛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內親屬;車輛所有人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地址或住居所地址須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
・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位身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
・申請方式: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每位身心障礙者以 1 輛免稅車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