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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房東出租住家用房屋房屋稅優惠

居住生活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內容簡介】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宣布,為鼓勵房屋所有權人有效利用空置房屋並增加租屋市場供給,自 2024/07/01 起實施房屋稅 2.0 新制。根據此新制,房東只要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的租賃所得達到財政部公告的租金標準,即可享有較低的房屋稅率,從原本的非自住稅率調整為 1.5 % 至 2.4 %。申請者需在每年 3 月 22 日前(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稅務局提醒,若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或申報金額未達標準,將會被追補稅金並改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租金標準的計算方式會依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而定,並針對台中市不同建造時間的房屋有不同的計算比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申報租賃所得達財政部公告的租金標準
・房屋稅率優惠:適用較低的稅率 1.5 % ~ 2.4 % 課徵房屋稅
・申請方式: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注意事項:若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或申報未達財政部公布租賃年度租金標準,將改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並追補差額稅金。租金標準計算方式依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而定,台中市 2018/07/01 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 10 %;2018/06/30 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 25 %,兩者均需加計公告土地現值 1.2 %。

【期間】

申請:每年 3/22 前;活動:2024/07/01 起(無公告截止)

【聯絡方式】

電話:0800-000321 或 04-22585000 按 1 轉全智慧客服中心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8qBg60#etwMainContent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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