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鼓勵房屋所有權人釋出空置房屋,增加租屋市場供給,實施房屋稅2.0新制。自 2024/07/01 起,房東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並申報租賃所得達財政部公告的租金標準,即可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 1.5 % 至 2.4 % 課徵房屋稅。此項優惠旨在鼓勵房屋有效利用,減輕房東稅務負擔,同時活絡租屋市場。符合資格的房東需在每年 3 月 22 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或未達租金標準,將改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並追補差額稅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申報租賃所得達財政部公布的租金標準
・不可申請: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契約所屬年度租賃所得;申報未達財政部公布租賃年度租金標準
・房屋稅優惠稅率:適用 1.5 % ~ 2.4 % 稅率課徵房屋稅
・申請方式: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注意事項:若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或未達租金標準,將改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並追補差額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