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推出租稅優惠方案。符合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經核准後可適用 1 % 的營業稅稅率,並免予申報銷售額,此優惠可持續至 2028 年底。申請對象為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或特定行業(如理髮、餐飲等)的營業人,且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 萬元。營業人需透過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同意提供銷售額資料供查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查定課徵營業人(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或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按稅率 1 %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並同意業者提供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且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僅接受消費者使用 KIOSK 結帳及以現金、行動支付或其他支付工具付款,應委託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並同意業者提供 KIOSK 銷售額資料,且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
・不可申請: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單季行支比率為零;第一季至第四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 5 %;第五季及第六季、第七季及第八季、第九季及第十季、第十一季及第十二季,各該二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 9 %、13 %、17 %、21 %;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0,000 元;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停止租稅優惠者,自停止當季起算二季內不得再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申請適用
・營業稅稅率優惠:按稅率 1 % 課徵營業稅
・免予申報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
・申請方式: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委託業者應於每年 1 月、4 月、7 月及 10 月之 5 日以前,將前一季銷售額資料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
・注意事項:主管稽徵機關將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公告適用營業人名單於機關網站專區。若終止合作,受委託業者應於當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不符合規定或銷售額達標將停止租稅優惠。2026/01/01 以後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若同時符合行動支付及 KIOSK 結帳收款規定,應依 KIOSK 結帳收款規定申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止租稅優惠後,再行申請適用經核准者,按前次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所屬季度起算本次適用租稅優惠季度,適用行支比率規定。營業人申報停業者,復業後適用本租稅優惠季度,按其停業時所屬季度重新起算,適用行支比率規定。
最高240萬元
申請:2018/01/12 ~ 2028/06/30;活動:自核准之當季至 2028/12/31
申請書
文案提及的申請書附件未提供。活動期間的起始日為「自核准之當季」,為變動日期。
資料來源:https://www.ntbna.gov.tw/download/e4a2845b695e4103a9a37cd6e54e21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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