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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8-12-31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推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及特定營業性質的店家導入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符合資格的營業人,即使每月銷售額達到需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20 萬元),仍可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繼續適用 1% 的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並可免用統一發票。申請者需委託其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並同意提供銷售額資料供稽徵機關查定。此優惠旨在簡化稅務流程,同時推動數位支付普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查定課徵營業人(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或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且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者);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接受二家以上金流服務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申請);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僅接受 KIOSK 結帳及以現金、行動支付或其他支付工具付款),並委託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使用自國外進口 KIOSK 者,應委託境內經銷商或代理商;委託二家以上 KIOSK 業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申請)
・營業稅稅率優惠:自核准當季至 2028/12/31 止,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規定查定每月銷售額,按稅率 1% 課徵營業稅,不適用財政部 2012/11/28 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之規定
・免用統一發票: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經核准者,於 2026/01/01 ~ 2028/12/31 期間,即使符合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免使用統一發票
・申請方式: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規範自 2026/01/01 施行
・小規模營業人經 2026/01/01 修正生效前本作業規範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並符合第六點第一款各目要件者,無須重新申請,得繼續適用本租稅優惠;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租稅優惠: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者單季行動支付比率為 0;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者累計行動支付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 1 季至第 4 季累計未達 5%;第 5 季及第 6 季、第 7 季及第 8 季、第 9 季及第 10 季、第 11 季及第 12 季,各該 2 季累計分別未達 9%、13%、17%、21%);營業人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0,000 元;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止租稅優惠者,自停止當季起算 2 季內不得再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申請適用

【金額/折扣】

20萬元

【期間】

申請:2018/01/12 ~ 2028/06/30;活動:核准當季起至 2028/12/31

【應備文件】

查定課徵營業人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申請書、KIOSK 具備行動支付結帳功能切結書(KIOSK 業者應檢附)、經認證機構認證符合 CNS27001 或 ISO27001 標準所頒發之證書(KIOSK 業者應檢附)

【聯絡方式】

電話:0800-000-321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03)339-678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總局電話)|地址:(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總局地址)

資料來源: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553f87539b44482b87322deabb162882#a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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