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推出「平地造林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旨在鼓勵已完成20年平地造林計畫的造林人,繼續維護其造林地,以提升生態景觀或木材生產價值。對象為民國91年至101年間核准參與平地造林計畫,並持續造林至期滿的私有農地造林人。依造林地經審認的區位價值,每年每公頃可領取 80,000 元或 100,000 元的環境維護獎勵金,最長可延長領取 10 年。此計畫旨在加強維護平地森林的生態服務功能,兼顧農地合理利用,並促進國土生態綠網的建構。申請人需於造林期滿的次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向造林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民國91年至101年間經核准參與平地造林計畫;持續造林至20年獎勵期滿;經主管機關審認屬「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位」或「具木材生產價值區位」之一;造林地每公頃造林木成活株數達600株以上;若造林地經審認屬「具木材生產價值區位」,其中林產業結構用材樹種須達每公頃450株以上
・環境維護獎勵金(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位):每年每公頃 100,000 元
・環境維護獎勵金(具木材生產價值區位):每年每公頃 80,000 元
・申請方式:私有農地向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台糖公司土地向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攜帶證件至鄉鎮區公所,請承辦從「平地造林資訊系統」下載文件及資料,填寫並簽名後即完成申請
・重要時間點:農業部於 2025/07/01 訂定並生效「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作業規範」;獎勵金核發:造林人填具「日常環境維護管理報告表」,每年 6/30 前送交鄉鎮區公所申請檢測,檢測通過後核發
・注意事項:獎勵金核發至原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期滿後之第十年止;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造林面積比例計算獎勵金額;提前結束計畫須繳回歷年已領取造林獎勵金;日常環境維護工作包括移除外來入侵種、維持環境整潔、不使用農藥(除依法規必要時);逾期申請將失去參加本計畫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