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農業部推出「獎勵造林2.0」計畫,鼓勵自然人、部落、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在符合條件的土地上進行造林。此計畫擴大適用範圍至特定平地,並提供造林獎勵金、成林獎勵金及結構用材獎勵金,總計每公頃最高可領取 60 萬元。申請人需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期間,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獲得獎勵金及免費苗木,共同推動國土保安與林業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自然人、部落、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獎勵造林區域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現地有造林需要;造林區域應完整不得分散;造林區域位於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1 公頃;造林區域位於非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3 公頃;造林區域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者,其山坡地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1 公頃;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申請獎勵造林區域鄰接農作物生產者,應設置保留行距 3 公尺之緩衝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造林區域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造林區域位於污染管制區;造林區域位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
・不可申請:位於相關法規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如文化資產、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洪氾區、洪水平原等);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位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木材生產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造林地點已實施伐採,且該次伐採為未經許可擅自伐採林產物,違反森林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者;前已核准獎勵造林期滿之土地,除符合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外;次生林於核准獎勵造林前先行實施伐採林木;申請人就獎勵造林地點,於獎勵造林期間,已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同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
・造林獎勵金:造林第一年每公頃 200,000 元
・造林獎勵金:造林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 60,000 元
・成林獎勵金:造林第六年符合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者,每公頃 50,000 元
・結構用材獎勵金:木材生產林於造林第六年符合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者,每公頃 50,000 元
・免費種苗:依林業署南投分署提供之現有苗木清單內容選擇栽植(購苗費用不補助)
・申請方式:向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114 年(2025 年)申請獎勵造林期間為 2025/08/20 ~ 2025/12/31
・獎勵造林期間為 6 年;森林經營期程依規劃用材類型分 7~15 年、20 年、30 年、40 年;免費苗木若數量不敷需求,可重選、加選其他樹種或自行購買規定樹種,惟購苗費用不補助;獎勵金於面積不足 1 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114 年 8 月 18 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原則維持原條件至 20 年獎勵期滿。但有意願變更為 6 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應於 2026/12/31 前申請。
最高200,000元
每年 1/1 ~ 4/30
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如委託他人代辦)、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代辦)、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部落)、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共有土地: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所附帳戶須為申請人本人所有)、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如照片、影像、會勘紀錄或其他等)、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已實施造林者,如照片、影像、會勘紀錄或其他等)、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許可證、寬度 3 公尺以下農路或作業道之合法設置文件(如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苗木申請書(如申請免費種苗)、現況照片(如申請免費種苗)、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電話:05-5522470
頁面同時提及「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方案」,其對象與補助項目與「獎勵造林2.0」不同,本抽取僅針對「獎勵造林2.0」進行。申請期間有一般性「每年 1/1 ~ 4/30」及 2025 年特殊期間「2025/08/20 ~ 2025/12/31」。
資料來源:https://agriculture.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667&s=56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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