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健全台灣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天使投資環境,特別推出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本方案透過與天使投資人及國內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為新創企業提供創立初期及後續發展的營運資金。主要投資對象為在台灣登記設立或主要營業活動在台灣的境外新創事業,且設立未逾 8 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 1 億元。申請者可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本基金將參與投資,單一事業最高可獲 1 億元投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我國登記設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設立未逾 8 年(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 1 億元(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以新設或增資擴展(現金增資)為限;未辦理公開發行或尚未進入資本市場(含興櫃、上櫃及上市)
・不可申請:新創事業之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或前兩者之直系親屬、經營團隊、股東及其具實質控制權之公司或其他收受新創事業勞務報酬者,不得為本方案搭配投資之天使投資人
・共同投資新創事業:本基金對同一事業初次投資金額以不超過 2,000 萬元為原則
・綠色通道小額投資:本基金搭配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且天使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投資金額
・已投資事業後續現金增資:加計已投資金額最高可達 1 億元
・新創事業已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 10 億元以上之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本方案對該事業初次投資金額得提高至 3,000 萬元,惟不超過該投資機構投資金額
・申請方式: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服務辦公室(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經審議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審議決議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覆審,覆審以一次為限。未獲審議通過者,申請人應於審議決議日起一年後始得再次提出投資申請。搭配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或投資機構於審議決議日起六個月內未能完成撥款事宜,則該投資決議視同無效,申請人應於審議決議日起一年後始得再次申請投資。
・注意事項:本方案以扶植風險性較高新創企業為主要目的,而非以財務獲利報酬為單一考量。本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 50%。申請人若拒絕或無法提供申請資料、聲明或證明文件,執行機構得婉拒受理。所有正式申請資料、聲明文件,以中文版文件為準;如以外文填具申請文件,限以英文為主。
最高3,000萬元
申請:2017/03/24 ~ 2030/12/31;活動:2017/03/24 ~ 2030/12/31
投資案申請表、營運計畫書、最新公司章程影本、近三年財報(會計師簽證報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自結財報;新設免提供)、公司及主要經營者(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總經理、公司實際經營者)效期三個月內之票信(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及債信(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含信用評分)證明文件、公司設立登記文件(設立登記在國內之新創事業,應提供最新商業登記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應檢附公司註冊地之法人註冊證書、董事職權證明書等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營運計畫書內明確陳述其與我國實際營運主體的投資關係,及在我國營運主體之實際營業活動事實,並提出佐證文件)、申請「綠色通道小額投資」:天使投資人應提供近五年內曾投資同一新創事業總金額達 300 萬元(含)以上之投資實績佐證資料(例如參與投資之股票/權利憑證影本或第三方單位出具之股東名單,與匯款證明文件等,或其他足以佐證之文件)、若新創事業已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 10 億元以上之單一家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應提供該機構符合前述條件之募集資金或資產管理的正式佐證文件,及其投資承諾意願書或效力相等之文件、已投資事業辦理現金增資:現金增資申請表、營運計畫書、最新公司章程影本、公司及主要經營者(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總經理、公司實際經營者)效期三個月內之票信及債信證明文件;且本方案加計已投資金額逾 2,000 萬元者,應提供主導性投資人投資承諾書或意向書
電話:02-2546-5336 分機558 張先生;北部專線:02-2546-5336 分機526 葉先生;中部專線:04-2369-0250 陳先生;南部專線:07-262-1230 李小姐;東部專線:02-2546-0782 分機512 陳小姐|地址:10574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3號10樓C室
本方案為政府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新創事業的方案,非直接補助或貸款。方案額度 100 億元為總基金規模,非單一申請案可獲金額。
資料來源:https://www.angelinvestment.org.tw/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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