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提供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旨在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本津貼依兒童的出生排序發放,第 1 名子女每月可領 5,000 元,第 2 名子女每月 6,000 元,第 3 名以上子女每月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為止。申請對象為設籍嘉義市且符合資格的兒童雙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兒童須未滿 2 歲、已完成出生登記且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親送至嘉義市東、西區公所或嘉義市政府社會處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我國籍;兒童未滿 2 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申請人為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雙親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未婚生子之婦女;兒童之雙親或監護人雙方具前述各款情況或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提出申請
・不可申請:該名兒童滿 2 足歲(含當月);該名兒童已受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該名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
・第 1 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5,000 元
・第 2 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6,000 元
・第 3 名子女(含)以上育兒津貼:每月 7,000 元
・津貼發放: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 2 歲當月止
・申請方式:親送至嘉義市東、西區公所或嘉義市政府社會處辦理,或掛號郵寄
・重要時間點:最遲於受理日翌日起 30 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審核結果
・注意事項: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若有虛偽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死亡、失蹤、出養、認領、親屬關係變動、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經政府公費安置等情事
最高7,000元
本申請表、申請人(雙親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影本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新式戶口名簿)、申請人或申請補助兒童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第 2 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為證明文件,記事欄位請勿省略)、申請人如具特定情事(如雙親一方失蹤、在監執行、家庭暴力等),應依實際狀況檢附相關文件,例如: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在監執行證明、保安處分所執行證明書、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之文件
電話: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05-2254321 #155、157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為常態性福利。文案未列出活動期間,因補助期間為個人條件(兒童滿 2 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