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的家庭經濟負擔,特別提供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這項補助適用於非自願離職的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且具有正式學籍。補助金額依子女就讀學校性質(公立或私立)及學制(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而異,並針對獨力負擔家計或家中有 2 名以上大專校院子女的申請人提供額外加給。申請人需在勞動部每年公告的申請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於本部公告申請截止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符合下列非自願離職情形之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終止勞動契約;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提出失業認定或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勞工保險局不予核付之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公告截止日前 3 個月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公告截止日前 1 年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於公告截止日前 3 個月內就業期間未超過 30 日;於公告截止日前 1 年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就業期間未超過 3 個月;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後 1 個月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要點之生活扶助金)
・不可申請:子女為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申請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 4,000 元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 6,000 元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 15,000 元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 26,000 元
・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 2 人以上且均符合資格者:依前項基準加給 20 %(同時符合者以加給 20 % 為限)
・申請方式:由本部每年定期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事宜
・重要時間點:本要點自 2026/08/01 生效
・注意事項: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最高26,000元
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若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條件,應併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配偶死亡: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報案紀錄文件/離婚: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之文件/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資料/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服役證明/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離婚證明文件/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併同檢附)/失業認定或職業訓練推介單/勞工保險局不予核付之證明文件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需每年由勞動部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具體日期。頁面未提供勞動部承辦單位的聯絡電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