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家庭收入及動產、不動產標準的市民。此補助依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收入狀況,每月發放 4,049 元至 9,485 元不等的津貼。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文件,向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補助款將於每月 10 日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115 年度標準為 39,960 元);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未超過一定金額(第 1 人 2,000,000 元,每增加 1 人增加 250,000 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房屋、土地)價值未超過臺灣省不動產限額 2 倍(115 年度標準為 7,700,000 元)
・不可申請: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接受機構夜間式、全日住宿式服務;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應徵招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年滿 65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應先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一般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 5,437 元
・一般身心障礙輕度者:每月補助 4,049 元
・列冊中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 5,437 元
・列冊中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輕度者:每月補助 4,049 元
・列冊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 9,485 元
・列冊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輕度者:每月補助 5,437 元
・申請方式:向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審查通過後,由區公所通知申請人於當月起每月 10 日(遇假日提早)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帳戶內
・注意事項:無須代查財稅處理期限為 30 個日曆天;需代查財稅處理期限為 44 個日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