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推出「輔導國產雜糧集團產區及產銷機具與設備計畫」,旨在協助農民、產銷班、農民團體、產業團體及農企業,透過集團化經營與現代化機具設備,提升國產雜糧的生產效能與市場競爭力。本計畫提供多項獎勵與補助,包括契作獎勵金、擴大規模獎勵金、品質自主檢查補助、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補助、應用研究成果補助及包裝標示補助。此外,也針對購置產銷機具設備提供補助,以推動雜糧產業自動化與智慧化發展。申請對象需實際從事雜糧種植、契作或理集貨,且耕地土地須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環境耕作或產地證明標章等任一項認證。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實際從事雜糧種植、契作或理集貨之農民、產銷班、集團產區營運主體、農民團體、產業團體或農企業;耕地土地為合法土地,且已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環境耕作」或「產地證明標章」任一項;營運主體經營單一品項之產業規模:/大豆及甘藷契作面積達 30 公頃以上/紅豆、小麥、胡麻與食用玉米等契作面積達 20 公頃以上/落花生、小米、樹豆、綠豆、薏仁、蕎麥、高粱契作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以上面積以全年度契作面積計算,含正期作及裡作;營運主體經營契作上述品項兩種以上者,合併採計面積須達 30 公頃;集團產區至少需有 60 %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
・不可申請:同一筆土地同一年度已參與其他雜糧集團產區;已獲「大小農機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計畫」、「產業策略聯盟(含中心衛星體系)計畫」補助者,該農機補助項目不納入本計畫重複補助;以舊品充當新品核銷者,自函文通知日起 5 年內不予列入補助對象;補助機具遺失或失竊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或未報本署各區分署備查者、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未依補助用途使用、提供虛偽不實、隱匿資料、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之情形者,應停止補助,並自函文通知日起 5 年內不予列入補助對象;辦理旨揭計畫執行率不佳,或未如期填報會計與成果報告者,自函文通知日起 3 年內不予列入補助對象
・契作獎勵金:依當年度集團產區土地面積核發每公頃 5,000 元獎勵金
・擴大契作面積獎勵金:集團土地面積較前一年度每增加 5 公頃,額外核發 10,000 元,每集團上限 200,000 元
・擴大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在當年度集團土地面積不低於前一年度土地面積下,該集團土地面積之安全驗證比例達 80 %(含)以上者,每公頃額外核發 1,000 元,每集團上限 200,000 元
・雜糧產品安全品質自主檢查農藥殘留費用:每件最高補助 2,700 元(集團產區面積未達 100 公頃者,最高補助 20 件;面積 100 公頃至 400 公頃者,最高補助 50 件;面積逾 400 公頃,最高補助 100 件)
・落花生及高粱集團產區黃麴毒素檢驗:每年申請 1 件,每件檢驗費補助上限 2,700 元
・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補助:營運主體自有之理集貨場通過取得 Global GAP、HALAL、ISO、HACCP 等相關驗證及教育訓練費用,每廠(場)補助比例 90 %,最高補助 150,000 元,以一次為限
・應用研究成果補助:應用國內試驗研究成果(種苗或技術)授權費用,每式補助 1/2,最高補助 100,000 元
・包裝標示補助: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品種」或「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上市販售,每項產品補助 10,000 元,每營運主體以 3 項為限(不包括加工製品)
・產銷設施(備)補助(共同使用):產銷班、農民團體或產業團體等補助 1/2,每年補助總額原則不得超過 6,000,000 元
・產銷設施(備)補助(個別使用):農民、集團產區營運主體等補助 1/3,每年補助總額原則不得超過 6,000,000 元
・產銷設施(備)補助(農企業):補助不超過 1/3,每年補助總額原則不得超過 2,000,000 元
・申請方式: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於「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https://cropgroups.afa.gov.tw)填具申請表及基本資料,由當地農民團體、公所彙總後送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產銷機具與設備計畫由農民團體或產業團體輔導符合規範補助對象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彙整轄區申辦案件與檢附申請資料,函送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並排定補助順序後,彙送農糧署所轄分署辦理審查評選作業
・重要時間點:經年度查核符合規定者,營運主體最遲應於 12/10 前向分署提出申請撥付
・注意事項:契作獎勵金領取資格: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需接受 4 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雜糧集團產區之申請土地不得與「農地集團栽培經營管理中心」重複申請。補助機具設備必須為計畫核定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受補助對象應於補助機具設備明顯位置標示「○○○年度農糧署○○○計畫補助」與「計畫編號」字樣。補助項目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前,受補助者仍應善盡管理養護之責,未經農糧署各區分署書面同意,不得逕自變更使用。接受本計畫補助者,應配合農糧署及各區分署機具調度需求(簽署配合調度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