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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 3.0 方案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減輕不孕夫妻進行試管嬰兒療程的經濟負擔,並支持其生育願望,推出「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 3.0 方案」。本方案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針對符合資格的不孕夫妻提供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補助對象為夫妻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已完成結婚登記且妻未滿 45 歲,並經醫師診斷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者。補助金額依夫妻是否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受術妻年齡、申請次數及施術方案而異,最高可達 150,000 元。申請人需透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約的人工生殖機構辦理資格審查及費用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夫妻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夫妻已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妻之年齡未滿 45 歲(以申請本方案之月份計算);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且目前體況適合施術(從用藥到植入)
・不可申請:妻之年齡已滿 45 歲者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夫妻:每次補助上限 150,000 元,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未滿 39 歲,第 1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15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未滿 39 歲,第 1 次申請,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10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未滿 39 歲,第 1 次申請,僅胚胎植入者:5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未滿 39 歲,第 2、3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10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未滿 39 歲,第 2、3 次申請,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6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未滿 39 歲,第 2、3 次申請,僅胚胎植入者:4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未滿 39 歲,第 4-6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6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未滿 39 歲,第 4-6 次申請,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4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未滿 39 歲,第 4-6 次申請,僅胚胎植入者:2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第 1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13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第 1 次申請,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7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第 1 次申請,僅胚胎植入者:5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第 2、3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8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第 2、3 次申請,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4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第 2、3 次申請,僅胚胎植入者:4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第 4-6 次申請,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6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第 4-6 次申請,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4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首次申請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第 4-6 次申請,僅胚胎植入者:20,000 元
・補助次數上限:受術妻未滿 40 歲者每胎最多 6 次
・補助次數上限:受術妻已滿 40 歲且未滿 45 歲者每胎最多 3 次
・補助項目範圍:誘導排卵、取卵、取精、體外受精、胚胎培養、胚胎植入及懷孕確認等手術或處置
・不予補助項目:人工授精(AIH)、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
・申請方式:透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由機構協助於指定系統登錄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准診療期間為申請日起 1 年內;補助費用申請應於核准診療期間期滿日起 6 個月內完成
・注意事項:不符合胚胎植入數規定者不予補助:受術妻未滿 38 歲者最多植入 1 個胚胎;已滿 38 歲且未滿 45 歲者最多植入 2 個胚胎。本補助金額免納所得稅,但受補助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若施術機構非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其療程醫療費用經扣除受補助費用部分,得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申請人可委託夫妻一方代理簽名,需持他方委託書。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核准診療期間完成療程,可申請展延 1 次,最長 1 年。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元

【期間】

自 2025/11/01 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夫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若接受前次補助後自然懷孕生產或自費人工生殖生產者,應上傳出生/死產證明、戶籍謄本等佐證、若申請人至 2 家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療程且未放棄補助申請案編號者,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格審查之人工生殖機構所開立之附表五及附表六影本

【聯絡方式】

電話:02-2558-0900

【注意事項】

實際補助金額和次數依受術妻年齡、申請次數及施術方案而異,詳見項目欄位。申請期間為持續性,但方案實施日期為 2025/11/01,部分修正自 2026/04/01 適用。活動期間是動態的,依申請日計算。

資料來源:https://www.hpa.gov.tw/Pages/ashx/GetFile.ashx?lang=c&type=1&sid=4265af9ac86c47129220ab3c2a73a6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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