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不孕夫妻實現生育願望,減輕試管嬰兒療程的經濟負擔,推動「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 3.0」方案。本方案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擴大補助對象至妻未滿 45 歲的不孕夫妻。補助金額依夫妻收入狀況、受術妻年齡及申請次數而異,每次補助上限從 20,000 元至 150,000 元不等,每胎最多可申請 3 至 6 次。申請夫妻需經特約人工生殖機構診斷為不孕,並透過該機構向國民健康署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夫妻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妻之年齡未滿 45 歲;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
・不可申請:受術妻已滿 45 歲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夫妻:每次補助上限 150,000 元,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未滿 39 歲,該胎首次申請時):/各胎第 1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15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10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5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10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6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6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4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2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該胎首次申請時):/各胎第 1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13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7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5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8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4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60,000 元;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40,000 元;僅胚胎植入者 20,000 元
・補助療程項目:誘導排卵、取卵、取精、體外受精、胚胎培養、胚胎植入及懷孕確認等手術或處置
・不予補助項目:人工授精(AIH)、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
・申請方式:透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辦理
・重要時間點:核准診療期間為申請日起 1 年內;補助費用申請應於核准診療期間期滿日起 6 個月內完成
・注意事項:本補助金額免納所得稅,但受補助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不符合胚胎植入數規定者不予補助(受術妻未滿 39 歲最多植入 1 個胚胎;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者最多植入 2 個胚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