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依據就業服務法,提供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金。此補助旨在鼓勵雇主聘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特定資格的被看護者。每位被看護者每月可獲得 10,000 元的補助,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雇主需聘僱經地方政府推介的照顧服務員,並確保其每兩週工作時數達 84 小時,且工資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放。申請人應於聘僱每滿三個月後,向實際勞務提供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被看護者;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受過應有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或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聘僱照顧服務員每二週工作時數達 84 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不可申請: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 12 個月補助金;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 7 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雇主已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雇主有經撤銷或廢止補助情形時,2 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補助金
・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金:每一被看護者每月 10,000 元,合計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算
10,000元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勞動契約影本、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
電話:(07)733-0823~28|地址:803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5F(就業服務)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14FEBBC96FC46E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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