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提供本補助計畫,旨在協助受補助單位辦理海外參展、建置臺灣館及舉辦展覽加值活動,以拓展我國廠商的國際市場。本計畫針對核准項目,最高可補助實際總支出的 90 %。其中,海外參展建置臺灣館每展最高補助 5,000,000 元,展覽加值活動(如場地租金、佈置費、文宣廣告、印刷、國外差旅、展品運費、口譯費等)每展最高補助 20,000,000 元。申請單位需符合相關資格,並依規定提交核銷文件,確保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等紀錄,且展出產品須為臺灣製並與產業屬性相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受補助單位;辦理海外參展建置臺灣館及辦理展覽加值活動
・不可申請:有欠繳應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紀錄;113年11月7日至114年11月6日間,有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停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紀錄者;展出攤位招牌出現非我國公司名稱;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與受補助公協會(包括合併單位)產業屬性及參加之展覽屬性不相關;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非臺灣製產品;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出產品經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售之商品;文宣廣告費用於數位發展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認定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海外參展建置臺灣館:每展最高補助上限 5,000,000 元,並按不同地區訂定每一攤位(9M2)補助上限
・展覽加值活動 - 場地租金:核實報銷,每展最高補助上限 20,000,000 元
・展覽加值活動 - 場地佈置費:核實報銷,每展最高補助上限 20,000,000 元
・展覽加值活動 - 文宣廣告費:核實報銷,每展最高補助上限 20,000,000 元
・展覽加值活動 - 印刷費:核實報銷,不含會員名錄及會訊,每展最高補助上限 20,000,000 元
・展覽加值活動 - 國外差旅費:最高補助 2 人,限報乘經濟艙,保險金額每人最高 4,000,000 元,不補助每日雜費 600 元,每展最高補助上限 20,000,000 元
・展覽加值活動 - 展品運費:核實報銷,限運至國外之展品來回運費(不含國內運費),每展最高補助上限 20,000,000 元
・展覽加值活動 - 口譯費:每日最高補助 14,000 元(7 小時),每小時 2,000 元,每展最高補助上限 20,000,000 元
・展覽加值活動 - 其他經審核通過之項目:核實報銷,每展最高補助上限 20,000,000 元
・每一計畫之補助數額以核准項目實際總支出之 90 %為上限
・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部;受補助單位經考核有績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 60 %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受補助單位申請核銷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如補助金額占該項目之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1,500,000 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20,000,000元
公函(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匯款帳戶名稱及帳號)、經費收支明細表、向經濟部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統一發票、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公開周知本部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成果報告書、原核准函影本、其他相關文件(如通知外館考評之證明文件、出國報告書、活動照片、切結書、參展廠商清冊、我國及其他主要競爭國家建置形象館 3 至 5 分鐘之錄影檔、光碟片等)、具受補助單位抬頭之支用單據(發票或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匯款水單(如屬國內支用單據者,則免附)、會員廠商之家數及攤位數,二者須同時達總徵集廠商及總申請攤位數 7 成以上之切結書、實際參展攤位數及主視覺裝潢等照片、建置臺灣館參展廠商清冊(含統一編號、展出產品)、我國及其他主要競爭國家建置形象館 3 至 5 分鐘之錄影檔(我國部分含每排攤位整體主視覺之各個角度)、參展廠商受益表、參展廠商領款收據或統一發票、文宣廣告費附樣、印刷品附樣、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託運單、口譯人員出席展覽之證明文件、口譯人員支付個人所得應列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機關(單位)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國籍,並由受領人簽名、委託服務費合約書(須載明辦理工作內容)、足資證明確有辦理圖片或相關文件
電話:(02)2351-0271, 0800-002-571|地址: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服務時間:上午8:30~12:30 | 下午1:30~5:30 櫃台服務時間:上午9:00 ~ 下午5:00(中午不休息)
頁面為搜尋結果頁,實際福利內容主要來自附件「115年受補助單位辦理海外參展建置臺灣館及辦理展覽加值活動核銷應行注意事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在附件中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部分對象排除條件來自 HTML 搜尋結果頁面中其他相關公告的內容,因其與本補助性質高度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