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協助本國國民創業或擴展事業,最高可貸 2,000,000 元,用於購置廠房、設備或營運週轉金。一般申請人可享前 2 年利息全額補貼。針對特殊境遇家庭、家庭暴力被害人、職災受害家屬、犯罪被害人、低收入戶及獨力負擔家計者等特定對象,則提供前 3 年利息全額補貼,第 4 年起若年息超過 1.5 %,差額由政府補貼。申請人須符合年齡、創業研習時數、事業登記未滿 5 年且員工數未滿 5 人等條件,並透過分署或線上申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本國國民;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 18 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所營事業完成登記未超過五年;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 5 人;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應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未同時為其他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未滿 45 歲之成年女性;年滿 45 歲至 65 歲者;65 歲以下,且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需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符合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需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致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需檢附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需檢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需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符合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需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需檢附該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不可申請: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事業;所營事業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最高 2,000,000 元
・小規模商業貸款(攤販、家庭農林漁牧、家庭手工業、民宿、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最高 500,000 元
・貸款期間前 2 年利息全額補貼(一般申請人)
・貸款期間前 3 年利息全額補貼(特殊境遇家庭、家庭暴力被害人、職災受害家屬、犯罪被害人、低收入戶、災害受災者、獨力負擔家計者)
・第 4 年起負擔年息超過 1.5 %時,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特殊境遇家庭、家庭暴力被害人、職災受害家屬、犯罪被害人、低收入戶、災害受災者、獨力負擔家計者)
・貸款期間最長 7 年
・繳息不繳本寬限期:最長 1 年
・信用保證成數:9.5 成
・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貸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提擔保品者除外)
・申請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提出申請,或透過微型創業鳳凰網線上申貸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 3 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展延最長不得逾 3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注意事項: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575 %機動計息。貸款人除繳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貸款人因災害受災或重大社會經濟事件影響,得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 6 個月或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 6 個月。貸款人所營事業停業、歇業、變更負責人或積欠貸款本息達 6 個月者,將停止利息補貼
最高2,00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書、創業貸款計畫書、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切結書、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 1 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再申請者免附)、設籍於離島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其他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致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符合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電話:0800-092-957|服務時間:機關上班日早上 8:30 ~ 下午 17:30
頁面未提供具體申請地址,僅提及「各地聯繫窗口」。申請期間為常態性受理,無明確截止日期。
資料來源:https://beboss.wda.gov.tw/cp.aspx?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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