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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協助育兒家庭支應兒童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針對育有未滿二歲兒童的家庭發放育兒津貼。只要兒童是中華民國國籍、未滿二歲、已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或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即可申請。津貼依子女排序每月發放 5,000 元至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申請人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郵寄、親送或線上申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中華民國國籍;兒童未滿 2 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第一名子女:每月 5,000 元
・第二名子女:每月 6,000 元
・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 7,000 元
・申請方式:郵寄、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於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資訊網站線上申辦
・重要時間點: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 1 月份起發給;兒童於每年 11/02 ~ 12/31 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核定機關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按月撥款
・注意事項: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若有虛偽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津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兒童死亡或失蹤、出養或認領、申請人親屬關係變動、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等情形,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就發放金額額外提供同性質之給付;領有本津貼兒童經管理平台通知行方不明者,核定機關應自次月起暫停發放,並通知申請人偕同兒童與其主責社工會面,主責社工完成會面訪視並撤除協尋後,始得補發暫停期間津貼與續發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故填 null。應備文件中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未具體列出細項。

資料來源:https://ws.tycg.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TgzL3JlbGZpbGUvMTgwNTgvMTE3ODIzMS8yYzg0MjIyNy00ZmQ5LTQ0MDgtOGI1NS0xMDZkNmFlZmFjNDAucGRm&n=6IKy5pyJ5pyq5ru%2fMuatsuWFkuerpeiCsuWFkua0peiyvOeUs%2bmgmOS9nOalreimgem7nigxMTTlubQx5pyIMeaXpei1t%2bmBqeeUqCkucG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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