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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綜合津貼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提供育有未滿二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旨在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本津貼適用於設籍桃園市、且未滿兩歲的兒童,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可提出申請。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資料及郵局存摺影本,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戶政事務所辦理。津貼金額會依兒童的排行序核定,但具體金額未在申請表中載明。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亦未明確公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兒童戶籍設於桃園市;兒童未滿 2 歲(含生日當日);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不可申請:兒童滿 2 足歲(含生日當日);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申請人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已領取本津貼後,兒童發生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或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情事
・育兒津貼:金額依兒童排行序核定,文案未列出具體金額
・申請方式: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勾選第 2 名、第 3 名(含)以上子女者,核定機關將查調戶政等相關資料據以審查;第 2 名、第 3 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子女;收養子女、前婚子女、同一父或母所生因故未於同一戶籍內,經檢附證明文件後,均得列入排行計算;兒童排序因親屬關係變動致有異動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重新申請月份發給;申請人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經核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者,由核定機關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若兒童發生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或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本津貼將被註銷;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申請;送托外縣市或有註銷本津貼需求之民眾,須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人可選擇免費育兒指導服務(親職諮詢、到宅育兒指導)

【應備文件】

本申請表、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含兒童戶籍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第 2 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為證明文件,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注意事項】

實際補助金額未在頁面中列出。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頁面為申請表,非福利公告頁面。申請人如具特定情事(如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等),需依實際狀況檢附相關選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s.tycg.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TgzL3JlbGZpbGUvMTgwNTgvMTE3ODIzMS8xOGIyM2I2Ny0wNTYzLTQ5NjEtYmE2YS1jODNlNTU4OWU2ZTUucGRm&n=6IKy5pyJ5pyq5ru%2fMuatsuWFkuerpeiCsuWFkua0peiyvOeUs%2biri%2bihqDExNeS%2fruatoy5wZGY%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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