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旨在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凡設籍新北市、家有未滿 2 歲且符合資格的本國籍兒童,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或接受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皆可申請。本津貼按月發放,具體金額未載明於本文件。申請人需備妥申請表、身分證明、郵局帳戶影本等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亦可透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指定網站辦理。符合資格者,津貼將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最遲可追溯至兒童出生月份(若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我國籍之未滿 2 歲兒童;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申請人為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或符合下列擇一條件之一的父或母一方,或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人為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申請人為父母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申請人為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者;申請人為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者;申請人為未婚生子之婦女;申請人為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因前述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者
・不可申請: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育兒津貼:按月發放,金額未載明
・申請方式:郵寄、親送或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指定之網站向兒童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兒童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核定機關按月發放本津貼,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
・注意事項:申請人所提供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金額;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死亡、失蹤、出養、認領、親屬關係變動或接受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等情事;領取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基本生活所需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自符合資格月份起至兒童滿 2 歲止
本申請表、申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或同意代為查調戶籍資料、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第 2 名、第 3 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依申請人資格規定之情事檢附)、在監執行證明(依申請人資格規定之情事檢附)、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依申請人資格規定之情事檢附)、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依申請人資格規定之情事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依申請人資格規定之情事檢附)、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依申請人資格規定之情事檢附)、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之文件(依申請人資格規定之情事檢附)
電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02)2960-3456 分機 3678、3679、3680
文案未列出育兒津貼的具體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