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推出「地方型SBIR」計畫,旨在鼓勵桃園市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並協助產業轉型升級。本計畫提供單一申請最高 100 萬元、共同申請最高 200 萬元的補助,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的 50 %。申請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計畫執行場所位於桃園市的國內中小企業。申請者需透過線上系統提交申請,徵件期間為即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 日中午 12 時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機關管轄區域內(桃園市);參與計畫之研發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 5 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等投保證明文件)
・不可申請: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5 年內曾獲得 2 次地方型 SBIR 計畫補助者;研發計畫內容為執行其他政府採購案件之履約事項、既有契約延續性工作或已編列於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內容;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者;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申請階段自行撤案、放棄參加技術審查簡報者,若逾期未完成撤案且未出席計畫審查會議,自撤案日起 1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繳回全部補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核定通過後不執行該計畫者,自撤銷執行日起 1 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因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不執行計畫者,不在此限);廠商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及預期效益,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本府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廠商之補助申請 5 年;計畫經審查核定補助之提案單位,如經發現其違反簽約計畫承諾書之情形者,或是通過審查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不符者,將撤銷其補助資格;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簽約廠商須於計畫結束後 3 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果發表、展示;倘不配合上開事項則予以停權處分,自停權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單一提案補助:上限 1,000,000 元,最高不超過總經費 50 %
・共同提案補助:上限 2,000,000 元(每一企業上限 1,000,000 元),最高不超過總經費 50 %
・經費編列範圍: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請至桃園市地方型SBIR計畫網站辦理
・重要時間點:計畫辦公室於正式收件、書面審查備齊文件後,自公告截止收件日起 2 個月內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完成函覆結果,必要時本府得延長之
・注意事項: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研發」特質,分為「電子資通」、「食品及生技製藥」、「金屬機械」、「民生化工」及「創新服務」等五大領域。加分項目:若屬「AI應用服務」、「智慧製造」、「低碳應用」等本府優先推動之重點領域,將於總分之百分之五內酌予加分。提案廠商已進駐「虎頭山創新園區研發孕育平台」及本府青年事務局轄下青創基地者,將於總分之百分之三內酌予加分。提案廠商本次所提案計畫與本市大專院校進行委外研發合作者,可於百分之三內酌予加分。提案廠商申請補助類型如為共同提案者,將於總分之百分之三內酌予加分。提案廠商如屬受美國增加關稅影響者,將於總分之百分之三內酌予加分。補助款撥付:採全程審查、1 次簽約、2 次付款。期初支付補助款之 50 %,期末於本計畫網站上傳結案報告並經計畫審查會議通過結案後,再支付其餘款項。共同提案申請執行計畫者,補助款撥付予簽約代表廠商。本府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如有結餘及孳息毛額,應自本府通知到達後 15 日內繳回本府。簽約廠商須於本計畫網站上傳期中、期末報告及會計報告表。簽約廠商之計劃執行,須依簽約時核定之經費預算分配表內各項會計科目所列報之金額做運用,且各項會計科目之預算金額為該項專用,不得以未使用之差額抵用其他項之超用金額。簽約廠商期末應提會計師簽證,且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以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該研究成果。接受本辦法補助之廠商務必健全員工權益、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職員以學經歷專長等做為薪資制定準則,不得因性別或身心障礙而有所差距。本計畫之補助申請無委託或以其他形式請民間代辦公司幫業者撰寫計畫書,如有代辦公司聲稱認識評審委員保證通過,請申請業者切勿相信,遇有相關情事,請業者即時洽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瞻發展科或執行單位查證。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若符合相關身分申請人請至本局網站利益衝突迴避專區填寫身分關係揭露相關表單。
最高2,0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6/06/01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 1 份、申請表 1 份、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 份、工廠登記核准函 1 份(無工廠者免附)、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提供參與計畫研發人員,及投保人數資料(如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及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若公司人數為 5 人(不含)以下,可檢附如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114 年度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 1 年之公司得免繳交)及最近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各 1 份、財政部國稅局出具公告申請日後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為無違章欠稅)1 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公告申請日後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地方稅為無違章欠稅)1 份、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新創基地之證明 1 份(未進駐者可免繳)、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1 份、若為共同研發應提出「共同研發合作協議書」及「共同研發合作契約標準條款說明」1 份及「共同研發合作成員權利義務釐清」1 份、受美國增加關稅影響之事業單位聲明書 1 份及近 3 年有輸美事實之佐證資料(未受影響者可免繳)、位於本市之實際工作執行場域證明文件彩色 1 份、介接桃園市政府相關輔導計畫調查問卷 1 份、申請計畫書 1 份(WORD 檔,檔案上限為 50MB)
電話:(03)495-1008#143 黃經理;381 徐小姐;03-4951008*143、*380、*381|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一段120號16樓之1
資料來源:https://invest.tycg.gov.tw/cp.aspx?n=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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