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提供「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服務,旨在幫助營運困難的企業紓解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壓力,避免因資金周轉不靈而影響持續經營。本服務鼓勵有繼續經營意願並提出償債計畫的企業,可先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若未能達成合意,企業可進一步向經濟部申請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對於符合條件的借款中小企業,經協商會議決議通過後,還可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申請最高 3,000 萬元、保證成數達十成的融資信用保證,以協助企業度過經營困境並維持正常營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借款企業有繼續經營意願;借款企業提出償債計畫;借款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借款企業依前點規定申請調整還款方式未達成合意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國內企業;由國內企業作保或互保之境外企業;與國內企業共用額度之境外企業;與國內企業共同編製合併報表之境外企業
・不可申請:借款企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或其他法規,進行債務協商、更生、清算、和解、重整或破產程序者
・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
・融資信用保證:最高 30,000,000 元,保證成數一律十成(限借款中小企業)
・申請方式:企業可先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續借、展延及協議清償;若未達成合意,得向經濟部申請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
・注意事項:融資信用保證不得借新還舊;還款方式由承貸金融機構與借款中小企業議定之;融資信用保證可申請展期一次,為期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