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出獎勵造林2.0計畫,鼓勵一般民眾、部落、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在符合條件的土地上進行造林。本計畫提供造林獎勵金、成林獎勵金及結構用材獎勵金,總計每公頃最高可領取 600,000 元,並可申請免費種苗。申請人需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且土地面積、區位及造林需求符合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依規定完成造林及後續管理,即可分年領取獎勵金。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時段,需備妥身分證明、土地文件及造林計畫書等資料,向各地區分署工作站、鄉(鎮、市、區)公所或大學實驗林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一般民眾、部落、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土地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現地有造林需要;造林區域應完整不得分散;土地面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山坡地最小 0.1 公頃;非山坡地最小 0.3 公頃;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者,山坡地部分最小 0.1 公頃;經主管機關現場勘查和審查,確認造林地點、條件、樹種和栽種方式符合規定;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未擅自伐除次生林;未違法伐採;未重複領取其他補助;造林人於獎勵造林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核准後 1 年內完成造林並填具造林成果評估表;第 1 次檢查合格之次年至第 6 年,應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填具造林成果評估表;林木檢查符合規定;林木平均分布,樹種符合計畫書所載(如有變更,依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內容認定);第 1 年成活株數達 70%以上;第 2 年至第 6 年林木成活株數達 70%以上,或林木覆蓋範圍達 50%以上;山坡地不得超限利用;國公有租地造林地,不得違約使用土地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土地為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沙丘散在地、生物危害、水災沖蝕地、火災跡地;土地為檳榔園、廢棄果園、廢耕地或非屬作物生產區之土地;土地為衰敗老化之竹林地,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土地為達伐期齡或有生產需求之人工林,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土地為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超限利用土地;土地為外來種植物入侵之土地;土地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造林需要
・不可申請:土地位於相關法規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如文化資產、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洪氾區、洪水平原等);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者除外);木材生產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預定造林地點已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擅自拔除、毀損林木;重複領取造林或撫育相同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未 1 年內完成造林、連續 2 年未交造林成果評估表或檢查不合格;土地移轉、國公有租約終止或屆滿未補正;造林人死亡,繼承人未終止造林或變更;木材生產林進行園藝或農業經營;使用除草劑、毒鼠藥、毒餌或政府公告禁用、限用之農藥(依法規使用者除外);核准後設置建物、寬度超過 3 公尺之農路、作業道等;違反森林法規定;已實施伐採,若此次伐採行為有違反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之情形,也就是林地沒有經合法伐採;次生林未審查同意就砍;當年度已請領禁伐補償金
・造林獎勵金:第 1 年每公頃 200,000 元;第 2 到第 6 年每年每公頃 60,000 元(總計 6 年每公頃 500,000 元)
・成林獎勵金:第 6 年林木檢查高度及株數等符合規定,每公頃加發 50,000 元
・結構用材獎勵金:第 6 年木材生產林且栽植以生產結構用材為目的者,每公頃再加發 50,000 元
・免費供應種苗:有種苗需求者,得併同申請免費供應種苗
・申請方式:向受理機關(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鄉(鎮、市、區)公所、大學實驗林)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第 2 年至第 6 年,應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
・注意事項:115年起每年申請期間為 1/1 ~ 4/30。一案只能選一種造林類型(木材生產林或非木材生產林),不同類型需分開規劃、分開申請。若面積不足 1 公頃時,獎勵金依比例計算發給。若造林地緊鄰農作物,需留 3 公尺寬緩衝帶,可計入獎勵造林面積。農路或作業道寬度在 3 公尺以下且合法設置,可計入獎勵造林面積。獎勵金只能撥給造林人本人,不能指定給別人。檢查不合格且未能在年度內改善完成,不核發當年度造林獎勵金;連續 2 年檢查不合格將廢止核准並追繳已領獎勵金。造林人未會同檢查,經通知複勘仍未陪同,當年度可能不檢查也不核發獎勵金。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檢查,可填寫「委託代理授權書」指派代理人。成林獎勵金及結構用材獎勵金為額外加發,需符合造林檢查合格及其他特定條件。獎勵期滿後才達成林高度,無法補發成林獎勵金。若發生擅自拔除、毀損林木、重複領取補助、申請資料不實等情況,將廢止核准並追繳獎勵金。造林人死亡或土地所有權異動,需依規定辦理變更或終止造林。
最高500,000元
2025/08/20 ~ 2025/12/31
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部落)、最近 3 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受理機關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或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應檢附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已實施造林者,應檢附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者,應檢附許可證(主管機關得以查詢者免附)、如有設置寬度 3 公尺以下農路或作業道,請檢附合法設置文件、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電話:02-2351-5441|地址:100024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
文案中申請期間有分 114 年和 115 年起每年固定期間,已將 114 年期間填入申請期間,115 年起每年固定期間移至備註。實際補助內容在網頁和附件問答集皆有詳盡說明。
資料來源:https://www.forest.gov.tw/00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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