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旨在鼓勵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符合資格的退除役官兵,無論是參加職業訓練後就業或經推介就業,皆可依其類別(第一類或第二類)及就業狀況,每月領取 4,000 元至 12,000 元不等的津貼,最長可領 12 個月。申請人需在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後,向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就業期間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等職業相關保險;受僱者每月領取薪資應達最低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假或因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達者不在此限);自營作業者須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加入相關公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參加職業訓練結訓後自行就業或經推介就業,並符合以下條件:/參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所辦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公告之機關(構)辦理全日制職業訓練班、依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辦理之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或輔導會所屬農場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班,並取得結訓證明/於職業訓練結訓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且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從事農業者,於結訓日之次日起算十二個月內就業,且連續就業滿三個月;未參加職業訓練,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
・不可申請: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不符第六條或第七條申請條件;逾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申請期限;曾申領本辦法津貼,離職後再就業,並申請相同項目之津貼(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非自願離職者除外);留職停薪後復職逾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參加職業訓練或經推介後就業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為就業機構雇主或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於同一就業機構或同一負責人之就業機構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非自願離職或職前訓練者除外);實際就業機構及投保單位不一致(經證明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除外);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重複申領或本辦法施行前曾領取輔導會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津貼;已領取政府機關(構)其他促進就業或創業之相關補助或津貼;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會或榮服處之查核;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訓後就業津貼(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前 6 個月每月 12,000 元;後 6 個月每月 8,000 元
・訓後就業津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前 6 個月每月 6,000 元;後 6 個月每月 4,000 元
・推介就業津貼(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每月 8,000 元
・推介就業津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 4,000 元
・申請方式:向榮服處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輔導會或榮服處為查核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最高12,000元
申請書、職業訓練班隊之辦訓單位或輔導會所屬農場所開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訓後就業津貼適用)、職業訓練班隊之辦訓單位所開立全日制班隊證明文件(訓後就業津貼適用,但輔導會、勞動部或其所屬機構所開立結訓證明已註明全日制者免附)、受僱者檢附薪資證明文件影本、自營作業者檢附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營業稅、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持續營業之銷售額證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提供加入相關公會或執行業務證明、查詢退除役官兵身分及勞工保險或其他保險資料同意書、屆退官兵薦訓證明文件影本(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者適用)、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所開立推介就業介紹卡(推介就業津貼適用)、其他經輔導會指定之文件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始或截止日期,申請期限依個人就業狀況而定。文案未提供聯絡電話或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