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徵規定,自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生效。此規定適用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擁有的車輛,若車輛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即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此舉旨在減輕身心障礙家庭的經濟負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車輛為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免徵使用牌照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