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核釋身心障礙者親屬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針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的個人,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擁有的車輛,若該車輛在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的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此規定將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以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相關條文的申請條件,減輕身心障礙家庭的交通負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該車輛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免徵使用牌照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規定申請
・申請方式: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2026/01/30起(無公告截止)
文案未列出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具體應備文件及聯絡窗口,僅提及依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202&log=detailLog#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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