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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財政部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5-12-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針對符合資格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提供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 2025/01/01 起,每人每年扣除額由 120,000 元調升至 180,000 元。此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適用對象須符合衛福部公告的身心失能者條件,並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查調或自行新增列報方式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未達 20%;股利及盈餘未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未超過 7,50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不可申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者;股利及盈餘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者;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0,000 元者;僅依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者(不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180,000 元(原 120,000 元)
・申請方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可查調或下載課稅年度之扣除額資料直接申報扣除;若未查得資料,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新增列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注意事項:勞動部 2025/07/30 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齡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但仍須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才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金額/折扣】

最高180,000元

【期間】

2025/01/01 ~ 2025/12/31

【應備文件】

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若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課稅年度有效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若經指定醫療機構評估)、連續 6 個月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地方政府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若使用居家/日間/家庭托顧服務)、課稅年度有效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若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若病症或病況屬項次第 2 項至第 7 項)、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若使用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若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課稅年度入住累計達 90 日之繳費收據影本(若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課稅前一年度入住累計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若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若受全額補助者)、若已查得扣除額資料,可免檢附

【聯絡方式】

電話: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30;13:30-17:30

【注意事項】

文案未提供明確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起訖日期,故申請期間為 null。

資料來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4e9b645df149a98445eed9c1ee8f43#a_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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