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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新竹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財經金融 新竹市 期限 2027-05-31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推出「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旨在鼓勵設籍於新竹市的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及產品的創新研究,以提升產業競爭力。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計畫執行場所在新竹市的公司皆可申請。本計畫提供個別申請最高 100 萬元、聯合申請最高 200 萬元(每家上限 100 萬元)的補助,涵蓋人事費、材料費、設備使用及維護費、技術移轉費、委託研究與勞務等項目。申請採線上方式,受理期間為 2026/05/19 至 2026/06/22 下午 5 時止,計畫執行期間為 2026/08/01 至 2027/05/31。申請者需備妥公司登記、稅務證明、勞保資料及計畫書等文件,並確保未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於新竹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新竹市內;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
・不可申請: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獲新竹市政府相關補助尚未結案者;最近 3 年內申請地方型 SBIR 計畫累計補助超過 2 次者;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事實經判決確定者;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個別申請補助:上限 1,000,000 元
・聯合申請補助:上限 2,000,000 元(每家上限 1,000,000 元)
・補助款編列範圍: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及維護費、技術移轉費、委託研究、委託勞務
・每件計畫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之 50 %
・申請方式:全面採線上申請,請上「新竹市 SBIR 計畫網站」進行基本資料填寫並上傳應備資料
・重要時間點:資格文件得於受理截止日之翌日起 7 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視同資格不符
・線上送件申請後,「計畫文件」不得補件;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均不予發還;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退回全部補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本計畫經費如經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將停止受理;如經費經立法院凍結者,得待經費解凍後續行辦理,或以執行現況結案;各會計科目之政府經費不得佔 50 %以上;一般人事費原則以占計畫總補助款之 60 %為上限,超過則需說明其理由;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占總計畫經費之 25 %,超過則需說明其理由;會計科目之支出,其核銷費用皆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0元

【期間】

申請:2026/05/19 ~ 2026/06/22;活動:2026/08/01 ~ 2027/05/31

【應備文件】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 1 年之公司得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參與計畫之人員之勞保證明文件(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公司無欠稅證明文件(收件截止日之前 3 個月內由「國稅局」所出具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申請者自我檢查表 1 份、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人員及顧問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未進駐者免繳)、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未涉及脊椎動物實驗者可免繳)、若涉及「技術移轉事宜且編列費用者」,須附上合作意願書或備忘錄、計畫申請表、計畫書檔案 Word 檔

【聯絡方式】

電話:0800-600-333 分機 208、分機 214|地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創新創業中心(新竹市東區學府路 40 號 107 室)

【注意事項】

網頁為文件下載頁面,實際補助內容、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等詳見附件 PDF/DOCX。聯合申請案的申請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直系血親一親等之親屬關係。聯合申請案任一成員放棄補助資格,則視同計畫終止。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即補助款 ≦ 自籌款 ≦ 實收資本額)。

資料來源:https://www.hccitysbir.org/download#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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