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為推廣客家節慶、語言及藝文,彰顯客家文化特色,提供客家文化活動補助。本補助主要對象為於嘉義市政府登記立案的客家團體,以及在嘉義市登記立案的非法人團體、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補助範圍涵蓋客家語言、文化推廣活動、客家民俗節慶、文化體驗活動,以及展現客家精神並富有創意與傳承意義的大型活動。申請單位需於活動日 15 日前檢具立案證明及計畫書等文件,向嘉義市政府報請核定補助經費。原則上,單一補助對象每一年度的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嘉義市政府登記立案之客家團體;於嘉義市登記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
・不可申請:受補助客家團體及非法人團體前一年度未依法規定召開會議,且未依規定報請本府備查;受補助單位財務收支有異常情形;辦理純以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或宴席餐敘等活動;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並經本府停止補助
・客家語言、文化推廣活動補助
・客家民俗節慶、文化體驗活動補助
・展現客家精神並富有創意與傳承意義之大型活動補助
・客家民俗或其他文化活動補助
・單一補助對象每一年度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
・申請方式:應於活動日 15 日前檢具立案證明、計畫書等文件,向嘉義市政府報請核定補助經費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 20 日內辦理核銷請款
・注意事項: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等違規情事,本府得撤銷補助並收回經費,情節重大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0,000元
於活動日 15 日前提出申請
立案證明、計畫書(包含活動名稱、日期、地點、內容及經費概算表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若適用)
本要點為常態性補助作業要點,無固定申請截止日期,申請期間為滾動式,需於活動日 15 日前提出申請。補助對象為嘉義市登記立案之客家團體、非法人團體、幼兒園及各級學校。補助金額原則上每年不超過 20,000 元。